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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名稱
團體類型
本市立案團體
本市社區發展協會
本市社會福利基金會
現任負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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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人民團體第 3 條規定: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』人民團體之目的事業,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,爰仍請逕詢該團體或其執行業務所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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